被收容之少年得閱讀書報。但私有之書報,須經檢查。
接見時間,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教導組 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 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 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