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5: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3 條
被收容之少年禁用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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