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 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 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被收容之少年在所死亡者,應即報告該管推事、檢察官,並通知其家屬。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代辦,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用必需品自備, 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