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指定所房並編號。
少年觀護所於少年入所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查驗身分證及法官或檢察官簽署之文件。 二 製作調查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三 檢查身體、衣物。女性少年之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四 指定所房並編號。
被收容之少年應釋放者,觀護所於接到釋放通知書之當日,即予釋放。釋 放前,應令其按捺指紋,並與調查表詳為對照。 移送法院之少年,經法院推事或檢察官當庭將其釋放者,應即通知觀護所 。
被收容之少年移送感化教育機構者,應附送調查表、身分單及觀護鑑別之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