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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1: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16 條
少年觀護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少年觀護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第 16 條
少年觀護所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
分別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必要時,得各置佐理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16 條
少年觀護所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
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必要時,得
各置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16 條
少年觀護所置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均委任,依法律之規定,分別
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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