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委任或僱用;分別擔任戒護、紀錄 及繕寫事務。
少年觀護所置管理員六人至二十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分別擔任 戒護、紀錄及繕寫事務。
少年觀護所酌用雇員六人至廿一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及繕寫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