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4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 問情形列入記錄,報告典獄長。
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監獄之管教人員,經典獄長核准後,得訪問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並將訪問情形列入紀錄 ,,報告典獄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