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依其性質得採編組作業,各組人數依實際需要定之。
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每組指定其中一人為組長。
監外作業人數較多者,得編組作業。 前項編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十五人,並指定一人為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