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1 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
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
處理。
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
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
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7 條
監獄應將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在監服刑情形告知雇用單位,並與該單位
保持聯繫,請其協助監獄考核及輔導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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