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 戒護監外作業。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執行已逾六分之一 。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 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 三、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 事戒護監外作業;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二款之條件,得 遴選其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 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三、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四、無犯罪之習慣者。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其 從事監外作業。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下執行已逾三分 之一者。 二、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三、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 四、無犯罪之習慣者。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其從事監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