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
保險。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者為限。
民國 80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受刑人在監外從事特定作業,以農作、浚河、築路、作、建築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之作
  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