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 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百分之二十充作業基 金,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 ,百分之二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 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