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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工作時,不得施用聯鎖。
對於受刑人,除適用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辦理累進處 遇編級外,並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每進一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 第三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三日。 二 第二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六日。 三 第一級之受刑人,其縮短之期每月十日。 前項進級及縮短刑期,應經監務會議決定後告知本人,並按月層報司法行 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