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作業成績優良者,並應發給獎勵金。
作業收入除支出外,如有盈餘按照下列標準分配之: 一、以百分之三十提作再生產基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用於改善受處分人生活。 三、以百分之十五救助貧苦受處分人家屬。 四、以百分之十五用於維持生產作業單位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