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4 條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
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
長。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
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
長。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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