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2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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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會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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