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
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
應予拒絕。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