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 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本法所稱嚴為分界與分別羈押,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所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羈押:分別羈押於不同之所房及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