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生活輔導由戒護課指派適當之課員兼辦,容額在五百名以上之看守所,得指派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