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9 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
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5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0 條
被告入所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得調查其個人關係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各所房。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被告入所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
民國 3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第 10 條
被告入所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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