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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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71 條
經檢查發現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看守所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 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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