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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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46 條
被告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 ,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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