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40 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 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