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 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 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勞作金之給與及運用)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 ;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按決算數以百分之三十 充作改善被告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二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三項改善被告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一項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第三項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 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謄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 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謄餘,於年度決算時, 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其成績定之;其平均所得 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 ,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 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 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其獎勵辦法由司法 行政部定之。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及行狀,按作業科目分類分 等計工給付之。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 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二十。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五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 十五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百分之十 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及獎勵,由看守所所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 監督機關核定之。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於出所時交付之,其數額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作業收入,以百分之十充作業勞作金,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撥充 作業基金,百分之十五補助被告飲食費,其餘充改善看守所內部設施及其 獎勵之用。
作業者給與工資,於出所時交付之。 作業工資額數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但不得少於普通工價十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