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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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27 條
看守所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或其他作業為之。 前項作業之開辦計畫及相關契約,應報經監督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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