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26 條
被告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
工作產能酌定。
看守所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被告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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