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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9: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刪除)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7 條
下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不予編級或暫緩編級:
一、累犯、有犯罪之習慣或惡性重大者。
二、患有精神病者。
三、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左列受刑人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予編級或
  暫緩編級:
  一、累犯或習慣犯惡性重大者。
  二、殘廢或低能不能作業者。
  三、患有精神病者。
  四、調查結果認有其他不適於編級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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