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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2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
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8 條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
  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0.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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