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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 一、救護人命或補獲脫逃或協助補獲脫逃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二、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積者,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 。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不得超過一.五分。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分數,應經管教 小組簽報,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