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
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
  ,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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