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
親自辦理。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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