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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少年受刑人」,指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受刑人而言。本 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第一級少年受刑人」,指未滿二十歲之一級受刑人而言。同條所指 「限定期間」,應由監務委員會斟酌該受刑人實際需要期間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