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
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
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
  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
  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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