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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及第
十九條之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7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617>中華民國現行法彙編十八冊 10975頁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7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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