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
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
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