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57 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時接見。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