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隨時為之。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56 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之次數如左:
第四級受刑人每月二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月三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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