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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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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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54 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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