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 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 人。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由典獄長圈定,使 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