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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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6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6 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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