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