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23 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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