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5 條
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5 條
各級受刑人應佩帶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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