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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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2 條
對於第一級、第二級之受刑人,得不為前條之分類。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12 條
對於第一級、第二級之受刑人,得不為前條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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