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 時,得通知補正。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應備文件,指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報告,或監督機關核准移 解之文件。 受刑人入監時,如無指揮執行書,應拒絕收監。判決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 於三日內補正。其由他監轉送執行而未附送身分簿者,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