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商請地方政府機關提供骨灰存放設施處所,以供本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之死亡受刑人火化後存放骨灰之用。
監獄應商請地方機關撥給公用墓地,供死亡受刑人埋葬之用。 死亡受刑人由監獄埋葬者,應立石刻記其姓名、死亡日期,豎立於墓地,並設簿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