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所稱未出監前,指受刑人尚未離開監獄而言,包 含在監內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等刑罰,尚未出監者;所稱發生重 大違背紀律情事,指受刑人發生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妨害監獄秩 序或安全之行為,經依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受移入違規舍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