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 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 法令辦理。
監獄得以錄音、電視、電影、幻燈、廣播等電化器具實施教化,所有教材應妥慎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