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 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作業訓練,由作業導師負責指導。如延聘專家或工商技術人員協助時,應依監獄組織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在監執行成績優良者,得令其協助作業訓練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