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
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
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