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97 條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五日內補正。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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